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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发表时间:2022-07-01

关于印发《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附相关申请表格)
                 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 488 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粤府令第 26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 级,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

第三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及义务。

第二章 残疾人就业扶持 第四条 本章的残疾人就业援助对象为顺德区户籍的残疾人。

第五条 通过以下形式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可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该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一)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残疾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 50%。(二)灵活就业、自主创业、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以辅助性就业机构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以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为残疾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的 2/3。(三)盲人按摩行业从业人员(含盲人按摩机构盲人员工及从事盲人按摩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残疾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 2/3

第六条 鼓励残疾人创业。残疾人开办或参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以本人名义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年以上(含一年)房屋场地使用权,实际经营超过 6 个月,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含创业者本人及其招用人员)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经残疾人申请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创业补助资金。创业补助资金在区级经费中列支。(一)对由 1 2 名残疾人开办或参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每户给予 3 万元的创业补助资金扶持。(二)对由 3 名及以上残疾人集体开办且参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每户给予 5 万元的创业补助资金扶持。同一残疾人在三年内创办或参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一家以上的,只享受一次创业补助;三年内已享受过创业补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七条 对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残疾人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一)参加国际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给予交通费、住宿费及因参赛所需的必要器材费用总额 80%的参赛经费补助,每人每次不超过 2 万元。(二)参加全国性或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给予交通费、住宿费及因参赛所需的必要器材费用总额 50%的参赛经费补助,每人每次不超过 1 万元。

第八条 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一)对参加区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奖的选手,获得一等奖奖励 3000 元,二等奖奖励 2000 元,三等奖奖励 1000
元。(二)对参加省级或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奖的选手,按省或市奖励标准给予 1:1 的配套奖励资金,如省市奖励标准低于区级奖励标准的,区奖励部分按区级标准予以奖励。(三)对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国家职业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奖”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九条 鼓励残疾人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考取职业技能证书的残疾人予以补贴,有关补贴按照有关我区劳动力技能提升补贴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加强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技能水平。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筹推进辖区残疾人的培训工作,每年组织或委托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举办各类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和创业培训等专项培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实训、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雇主培训、残疾人家长培训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积极发动残疾人参加省、市、区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残疾人技能培训。区、镇(街道)开展的培训及相关组织等经费分别在区、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建设残疾人职业技能选拔平台,提高残疾人职业技术素质和就业能力。区、镇(街道)开展的竞赛经费分别在区、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用人单位扶持第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相应条件
的予以相应的补助。补助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补贴、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补贴、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补贴。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的 50%。补贴经费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一)与招用的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二)依法为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向残疾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我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该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的法人已享受第五条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该单位不可申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实施残疾人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给予补贴。补贴经费在区级经费列支。对安排残疾人比例达标且年审核定残疾人数达 3 人以上(含 3 人)或安排残疾人比例未达标而年审核定残疾人数 10人以上(含 10 人)的用人单位,其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或设施设备改造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可以申请改造费用补贴。补助标准按实际改造费用给予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且残疾人职工人均不超过 3000 /人的标准。项目改造完工并结算超过三年的或三年内已享受过该项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五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显著成绩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对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的用人单位(不含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福利企业),上年度平均安排残疾人就业 5 人(含 5 人)至 10 人(含 10 人)的,超比例安排的人数部分,按每人 1 万元给予奖励;上年度平均安排残疾人就业 10 人以上的,超比例安排的人数部分,按每人 1.5 万元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 15 万元。奖励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残疾人就业援助扶持第十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区级残疾人就业基地启动和运作经费补助,补贴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一)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有法定注册登记证照。(二)具备生产所需的场所、设备、设施,有辅助残疾人就业和生活的无障碍基本设施。(三)安排 5 名及以上本区户籍残疾人就业并实际在岗 6个月以上。区级残疾人就业基地补助标准:(一)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启动经费补助。(二)按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数量,每名残疾人每月 800元的标准给予运作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 25 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基地。按照《广东省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等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粤残联〔2021115 号),符合广东省残疾人五类基地建设规范,经上级认定为市级(含市级)以上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基地且年审合格的,可给予基地补助资金。补助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补助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 20 万元,二级基地每年 15 万元,三级基地每年 10 万元。
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十六条和十七条申领条件的,申请单位应择一申领。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新设立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佛山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管理认定办法》(佛残联〔202164 号)规定的,给予启动经费和运营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一)启动经费补助标准:
1.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 50 平方米(含)以上 200 平方米以下,服务人数 10 人(含)以上 25 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 10 万元;
2.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 200 平方米(含)以上 350 平方米以下,服务人数 25 人(含)以上 35 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 15 万元;
3.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 350 平方米(含)以上 400 平方米以下,服务人数 35 人(含)以上 45 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 20 万元;
4.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 400 平方米(含)以上 550 平方米以下,服务人数 45 人(含)以上 55 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 25 万元;
5.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 550 平方米(含)以上,服务人数
55 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 30 万元。(二)运营经费补助标准:按服务对象类别、人数给予运营经费补助,其中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 1000 元、其他类别残疾人每人每月 800 元。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以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他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服务对象类别、人数给予所安排的本区户籍的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 800 元、本区户籍的其他类别残疾人每人每月 500 元的运营经费补助。(一)合法的主体资格: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向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等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已认定为康园中心的机构、就业基地的除外);(二)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平方米;(三)常年安排各类残疾人(实名制)不少于 10 名,并签订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与残疾人签订服务协议的,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为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3 的劳动报酬,建立残疾人服务档案;(四)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置能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的设施设备;(五)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六)根据服务对象的规模配备专业服务人员,配备比例应不低于 115;(七)建立健全日常行政、业务、账务、卫生、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应急措施;(八)辅助性就业机构服务对象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应在本辅助性就业机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在其他单位的,不列入常年服务对象。

第二十条 残疾人就业基地、辅助性就业机构、康园中心的补助不可重复申请。

第五章 公共就业服务扶持第二十一条 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免费提供以下就业服务:(一)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咨询;(二)汇集、发布残疾人就业需求,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等信息;(三)为残疾人提供失业登记、职业心理咨询、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跟踪等服务;(四)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等,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的就业服务环境;(五)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辅助性就业、支持性就业相关服务;(六)为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供帮助、指导;(七)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其他就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指导镇(街道)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培训、残保金年审工作,镇(街道)相关工作经费和无障碍环境工作经费分别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镇(街道)残疾人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区培训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

第二十三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扶持项目等方式,引入和培育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逐步适应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形势,开发残疾人人力资源,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岗位支持,以及为用人单位提供岗位改造咨询、残疾人适应性培训、无障碍改造支持等综合化服务体系。区、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和扶持项目经费在区、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二十四条 申请个人/单位应当按照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第二十五条 扶持项目资金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镇(街道)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会有关部门编制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审议通过后的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区、镇(街道)相关经费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年度支出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镇(街道)公共预算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应优先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经费支出,有条件的镇(街道)可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 扶持经费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申请个人/单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镇(街道)应当对申请扶持项目及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核、公示和监管,做好对申请扶持项目资金发放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镇(街道)要做好扶持资金申领的宣传发动工作,按时按规定为符合申领条件的个人/单位办理申领手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个人、有关机构或单位虚报冒领、重复申领相关补贴的,要退回全部资金及利息,且五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和扶持项目,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镇(街道)要及时依法追回虚报冒领或重复申领的补贴资金,并将相关申领信息按规定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政府其它部门同类政策补贴有重叠时,按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相关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名词解释集中就业是指残疾人在福利企业或其它符合集中就业条件的机构就业。按比例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的就业形式。灵活就业是指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本、资源、信息、技术、经验以及其他因素自己创办实业,解决就业问题,并在本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含创业者本人及其招用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2 月 12 日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执行,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补充申领。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 1 12 日印发


相关下载:

附件1:2022年顺德区 扶持残疾人就业补贴操作规程:  点击打开链接
    
附件2:完税证明流程:点击打开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