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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发表时间:2023-07-28

注意!招用此类人员,是违法行为!

时值暑假,不少学生利用假期从事兼职,一些未成年的孩子也想趁机挣点零花钱。


然而,对于企业而言,使用童工法律风险大,违法成本高,百害而无一利。北滘正严厉打击此类事件!


为进一步降低北滘暑假期间发生重大劳动关系风险的机率,防范使用“暑期工”的风险,切实保障未成年工、岗位实习学生等特殊群体的权益,北滘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劳动监察股近段时间在全镇各用工单位,特别是餐饮业、制造业暑假期间使用未成年工“暑期工”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此次专项检查于7月初启动,北滘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劳动监察股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行业进行实地走访与监督检查,督促用工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排查招用“暑假工”人员数量、年龄、来源、渠道情况,以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扣押证件财物、拖欠克扣工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招用未成年工是否已向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成年工是否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是否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情况作为排查重点,同时要求各用工单位签订不使用童工的承诺书,切实履行承诺,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在检查中发现招用童工的,将立即清退,坚决立案处罚用人单位。


在此,北滘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劳动监察股特别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用工前,务必确认对方的年龄是否满16周岁,否则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招用童工,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滘镇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企业对未成年工安排工作岗位前,未按要求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招用未成年工没有向劳动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该未成年工也没有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已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跟进督导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如未能按要求整改,将依法对其立案处理。


在检查中,北滘镇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现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条款,增强用人单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主责意识,提高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让劳动者知法懂法,让用人单位遵法守法。


■普法小课堂


招用暑期工,要合法合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作是务必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广大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务必严查对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核对其相关身份信息,坚决从源头上杜绝使用童工。


除国家规定“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属违法使用童工行为外,以下三种情形也都属于违法使用童工: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


需要重点注意:对于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在招用前务必带他们去进行一次正规的体检,正式录用后,工作满一年还要体检一次。


非法使用童工,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如文艺、体育等特殊行业单位,经过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岁的少年儿童作为专业文艺工作者和运动员,但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另外,雇佣童工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